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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投标中如果提供了虚假的人员证明,是否算是违法的商业活动

一般的公开招投标(软件行业)都需要在最后提供从事本项目的人员的名单,以证明公司有能力实施此项目。如果此名单中存在已经和公司接触了劳动合同的员工,那么是否算是违法活动?这种行为,除了违反了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投标方证明以上资料属实”的要求以外,有没有违反什么其他法律法规?如果有这种行为并且中标、签订合同了,是否可以算是无效的招标活动和合同,要求中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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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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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接触”应该是“解除”吧?以已经解除合同的员工冒充在职员工,是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招投标活动的“招”即合同法所说的要约,“投”即合同法所说的承诺,因此,招投标的实质是合同行为。在合同行为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属于合同欺诈,这应该是违反《合同法》,以这种违法行为且中标、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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