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兵制的军队和征兵制的军队哪个战斗力更强一些
我***
20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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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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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1
目前,外国兵役制度主要有征兵制、募兵制和征募混合制三种模式。 近几年来,一些国家由征兵制改为征、募混合制,并不断扩大职业军人的比重,有的国家由征募混合制改为全募兵役制。俄罗斯为加快实现军队职业化,正在向全募兵役制(也称合同兵役制)过渡。 法国作为现代征兵制的创始国,推行全募兵役制。美国现行的兵役制度就是全募兵役制(也称全志愿兵役制),也就是军方招募,符合条件的年轻人志愿报名入伍,军方也是目前全美最大的雇主之一。目前,以色列实行义务兵役制,同时也招募少量的职业军人。 美英实行全志愿兵役制。德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俄罗斯实行合同兵役制。我国是将志愿兵役制与义务兵役制相结合。 志愿...全部
目前,外国兵役制度主要有征兵制、募兵制和征募混合制三种模式。 近几年来,一些国家由征兵制改为征、募混合制,并不断扩大职业军人的比重,有的国家由征募混合制改为全募兵役制。俄罗斯为加快实现军队职业化,正在向全募兵役制(也称合同兵役制)过渡。 法国作为现代征兵制的创始国,推行全募兵役制。美国现行的兵役制度就是全募兵役制(也称全志愿兵役制),也就是军方招募,符合条件的年轻人志愿报名入伍,军方也是目前全美最大的雇主之一。目前,以色列实行义务兵役制,同时也招募少量的职业军人。 美英实行全志愿兵役制。德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俄罗斯实行合同兵役制。我国是将志愿兵役制与义务兵役制相结合。 志愿兵役制(voluntary service system) ①招收志愿人员参加军队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在革命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至1955年7月以前,一直实行此兵役制。1984年5月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②英、美等国对以雇佣方式招募兵员补充军队的募兵制的称谓。 公民自愿参加军队,担负军事任务的制度。通常是人民革命战争、民族解放战争和其他正义战争中军队进行兵员补充的主要方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 他们及其家属受到各种优待和尊重。这种兵役制度对保障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取得中国革命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55年,继续沿用志愿兵役制。美、英等一些国家把募兵制亦称为志愿兵役制。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战争中,一直是实行志愿兵役制。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的兵员补充,一般采用由乡赤卫队、区赤卫队、县赤卫总队、地方红军直至正规红军这样一套逐步升级的办法进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广大工农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参加民兵组织。 民兵既是配合军队作战的有力助手,又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的强大后备队。参军参战的人,出于高度的政治觉悟和民族大义,不计物质报酬,不计个人得失,为民族的利益和自身的解放而英勇战斗。这种建立在动员和武装人民群众基础上的新型的兵役制度,对于壮大人民武装力量,开展人民战争,取得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曾一度废除了志愿兵役制。 取消志愿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义务兵转换周期快,重复性训练多,不利于部队战斗力的稳定和提高等问题越来越与部队的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水平的提高,武器装备的不断发展,操作、维护和保养武器装备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义务兵役制度已不能适应部队的需要。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可以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将一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以保留技术骨干。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从此,“志愿兵”这一士官雏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志愿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可以使志愿服役者在军队较长时间服务,有利于熟练地掌握训练难度较大的技术装备,对于军队保留技术骨干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但它的弊病是不可能使军队在战时保留足够的兵力,不利于后备力量的积蓄,而且待遇相对较高,增加部队开支。 中国的志愿兵役制与西方国家的雇佣兵役制的区别 中国实行的志愿兵役制与西方英美等国实行的雇佣兵役制(也称志愿兵役制)有着本质的区别。 中国的志愿兵役制:是在公民服满两年义务兵役后,按照部队需要、本人自愿、组织考核后转入第一志愿服役期的,在法律程序上没有任何合同手续,士官本人在权利和义务方面与部队不存在也根本不可能出现与部队的对等关系;对士官实行工资制,也是从提高士兵待遇,解决士兵实际困难,使其安心部队服役的角度出发的。 西方国家的雇佣兵役制:虽然在形式上也是自愿报名服兵役,但实质上是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将服兵役的条件和待遇等公诸于世,然后采取与企业招揽工人相类似的做法招募兵员,凡符合征集条件的人(包括外国人)均可应募,应募者以当兵为职业。 义务兵制度 [英] the system of compulsory serviceman 国家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阶段必须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通常包括在军队中服现役和在军队外服预备役。 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效补充兵员的主要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7月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又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在校学生参加军训也是履行兵役义务。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取得了全国范围的、巩固的人民政权之后,全国各族人民有了安定团结的生活和进行和平建设的可能,这就具备了按照一定计划进行统一的征兵和退伍工作的条件。 随着各种社会改革和政治运动的胜利,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普遍有了提高,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年迫切要求实行义务兵役制,轮流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实现保卫祖国的愿望。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条件基本上已经成熟。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 命令决定:为了补充人民解放军退伍兵员的缺额及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在兵役法未公布前,从1954年11月1日到1955年2月28日,在年满18周岁到22周岁的男性公民中,征集补充兵员45万人,服现役的期限从1955年3月1日算起。 应征公民入伍前需由国家卫生机关进行体格检查,凡适合规定应征年龄的公民,如果是家庭中唯一劳动力或独子,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予缓征,不得征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入伍。同时人民解放军也有一部分现役军人,复员回乡就业,转入预备役或退役。 1954年9月20日,公布了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一○三条规定:“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为了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1954年11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加强中国国防力量》的社论,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教育,使中国人民普遍了解义务兵役制的具体作法和好处,号召新时代的青年们,勇敢地走上保卫祖国的神圣岗位上去。 1954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也下发了《关于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和老战士分期复员的宣传要点》。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兵役法规定,人民解放军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至此,中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实行义务兵役制,对于加强我军建设,加强民兵建设,为中国军队积蓄后备力量,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决定,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 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体现了兵役制度的特色,又适应了军队建设发展的需要。 实行义务兵役制,是中国军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士兵服役时间短,定期征兵和退伍,使兵员经常轮换,有利于常备军兵员更新,既可保持军队的兵员年轻力壮,又可储备兵员;同时,也可使更多的人服现役,公民的兵役义务负担公平合理。 其不足是服役时间短,很难全面熟悉地掌握复杂的军事技术与装备,只能在预备役组织中进行复训,方能达到现代条件下合格后备兵员的要求。因此,中国从1978年以后,采取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对于加强中国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积蓄后备兵员具有重要意义。 义务兵的待遇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并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义务兵服役期限 从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国家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过数次较大的修改。 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公安军为3年,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 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船舶分队4年。 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 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颁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义务兵退役后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退伍安置(复员)。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区别】 最显著的区别,志愿兵役制不带有强制性质,适宜人员可以不服兵役;而义务兵役制则不同,它带有法律的强制性质,如果适宜人员拒绝服兵役,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兵役法》中的相关规定,以逃避兵役罪起诉他。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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