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小孩初中二年级,用压岁钱买了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具体涉及了两个法律问题,即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后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交易的一方为一名初二学生,正常来说他的年龄应该为14至16岁之间,且可以看出他并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其应为限制民事行为...全部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具体涉及了两个法律问题,即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后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交易的一方为一名初二学生,正常来说他的年龄应该为14至16岁之间,且可以看出他并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其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对本案合同效力的认定的问题。
买卖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以上条文之所以这样规定在于未成年人由于年龄等各方面原因其客观认识能力和分析能力比较弱,无法对事物有较全面的认识。
如果认为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与成年人完全一样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显示公平。而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律认为其相比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智力水平应当有一定水平的提高,并且这些未成年人也不可避免的会参与到社会交往活动中,如上学、购物等。
如果一概认为这些未成年人没有能力从事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不但剥夺了他们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交易的稳定与安全,所以法律有条件的允许其从事一定的行为并赋予法律效力。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 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如接受赠与的行为;
2. 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 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
4. 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如未成年人所立的遗嘱。
对于“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如何鉴定,则应当根据行为的具体内容,考虑行
为人是否可以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如交易行为中标的物的性质,交易额的大小以及当地的具体情况等。本案中该初二学生用压岁钱买了一只手机,这是否属于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现代社会中,手机已经不再是一个奢侈品,某种程度上说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生活必需品。
大学生、初中生甚至是小学生有手机已是比较平常的事了。但手机也有各种档次,便宜的几百元,贵的则要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再者,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生活水平不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买一只手机需要占据相当大比例的开支,所有购买者也比较少。
所以,对于本案中该学生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如果当地经济水平较高,且该手机也并不是很昂贵,应当认为其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该行为有效;如果当地经济水平比较差,则该购买行为应倾向于不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该行为应无效。
最后,在纠纷的解决上。结合以上分析,如果该行为有效,则您要求的退货的要求应当属于合同的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题目中已说明,商家是不愿意退货的,所以想双方协商一致比较困难。
这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等机构出面,本着和谐社会的精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求能取得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如果确定该合同应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和五十八条的规定,该合同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商家应当办理退货,但如果该手机已经因使用而发生了一定的磨损或者损坏,消费者一方也应当赔偿一定的损失,以体现公平合理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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