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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3

  张某为甲公司销售科长,在工作中因犯错误受到降职处分,遂怀恨在心,就使用自己以前担任科长时私藏的盖有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食品买卖合同。此外,张某还找人伪造了本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公章,并以此与此前并无业务往来的丙公司签订了一项服装买卖合同。
  
  张某收取预付款后下落不明。现乙公司和丙公司请求甲公司和集团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和集团公司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履行。问:1、本案中食品买卖合同和服装买卖合同行为构成何种代理?法律效力如何?2、本案应如何处理?3、结合案例分析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异同?(主要从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分析)。

全部回答

200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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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为表见代理后为无权代理,前为效力待定后为无效(是缔约责任,我觉得不适用欺诈可撤消的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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