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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得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这里最后一句话怎么理解?对抗拒体制的是什么?还有法律中经常提到的"善意"指的是什么?请各位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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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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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这个意思,合伙企业里如果要执行某些业务,应该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根据合伙协议。 但是,比如这样A,B,C三个人办了个合伙企业,A是对外代表,D一直和这个合伙企业做生意,之后A想搞一个业务,但是没有经过BC的同意就和D签订和合同,那么即使BC不同意A的做法,那是他们合伙企业内部的问题,对于D来说,他有权要求这个合伙企业履行这个合同。
     善意第三人是指的不知情的,不是和当事人串通的第三人。
     比如说这样的情况 E是企业F的总经理,一直对外签合同,也有公司的章,之后E被公司开除,但是他没有把章交还公司,并且和一直与公司做交易的G公司签合同,G公司不知道E已经被开除的事,而且E拥有公司的印章,那么只要G和E不是串通的,就可以认为G是善意的,G有权要求F公司履行这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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