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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合伙企业

请教一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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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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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 1,您提的是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问题 2,《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该种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别于普通合伙企业,两者合伙形式中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主观上是要区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建议您参考《合伙企业法》对此内容的相关规定,若有疑问,欢迎您再次来专家团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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