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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例求教

  我们发现,我们的一家同行业竞争对手,委托一家广告公司发布的广告侵犯了我方的著作权。 我们电话联系对方后,对方说是广告公司负责设计制作的,他们没责任。后来又联系了那家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倒是承认是他们负责设计制作的,原因和我们协商解决方案。
   我想请问,如果我们与广告公司最终达成了和解,那么我们是否还可以起诉那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他们是否构成侵权?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在起诉时,广告公司属于被告还是诉讼第三人?竞争对手并没有参与广告的设计制作,那么他们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我是否还可以在与广告公司达成和解后,再次要求竞争对手承担民事赔偿?。

全部回答

200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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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1、这个案子中,广告公司和对方企业在诉讼中的地位,要看他们的合同的具体约定。 《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也就是说这个著作权的所有者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者,这跟广告是由谁做的、由谁授意下做的,没有太大的关系。   2、对方厂商至少应当负审查责任。
  即便著作权归广告公司所有,那么对方厂家也是和广告公司形成了委托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厂商无论如何是逃脱不了承担民事责任的。
   法律意见: 1、首先不过多的与对方厂商接洽,专攻广告公司,争取把他与对方厂商签订的合同搞到手,然后根据合同分析两方的法律关系及著作权的归属,不要与任何一方轻易的达成协议,这个事如果彻底解决,必须是三方一起解决。
     2、建议最好起诉,原因有二:1、先把对手打服了,然后再谈,便于要价,这个案子没有太大的悬念,总之要有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你在诉讼成本上基本不会有什么损失,无非是一点律师费。
  2、容易把结果既得利益扩大,两家公司在法庭上必然说出相应的辩护意见,来缩小自己的责任,避免损失,这也就形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狗咬狗”的局面。  对你从中渔利是很有帮助的。 3、诉讼技巧上,不列第三人,把双方都列成被告,究竟谁该承担多少责任,让法官来裁判。
  不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说的太细,尽量一带而过,这样才能引发两被告之间为了减少损失而产生的矛盾,便于案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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