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这个案子中,广告公司和对方企业在诉讼中的地位,要看他们的合同的具体约定。
《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也就是说这个著作权的所有者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者,这跟广告是由谁做的、由谁授意下做的,没有太大的关系。
2、对方厂商至少应当负审查责任。
即便著作权归广告公司所有,那么对方厂家也是和广告公司形成了委托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厂商无论如何是逃脱不了承担民事责任的。
法律意见:
1、首先不过多的与对方厂商接洽,专攻广告公司,争取把他与对方厂商签订的合同搞到手,然后根据合同分析两方的法律关系及著作权的归属,不要与任何一方轻易的达成协议,这个事如果彻底解决,必须是三方一起解决。
2、建议最好起诉,原因有二:1、先把对手打服了,然后再谈,便于要价,这个案子没有太大的悬念,总之要有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你在诉讼成本上基本不会有什么损失,无非是一点律师费。
2、容易把结果既得利益扩大,两家公司在法庭上必然说出相应的辩护意见,来缩小自己的责任,避免损失,这也就形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狗咬狗”的局面。 对你从中渔利是很有帮助的。
3、诉讼技巧上,不列第三人,把双方都列成被告,究竟谁该承担多少责任,让法官来裁判。
不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说的太细,尽量一带而过,这样才能引发两被告之间为了减少损失而产生的矛盾,便于案件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