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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

我想问一下各位高手:请问如果去起诉一个人的民事陪偿案件,同时能不能让法院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我朋友的户口被一个熟人以找工作为名被改名换性,并且花费了3千多元钱,改后的户口这个人又把这个户口安排了一个工作卖给另外一个人,别人顶替我朋友的户口上班,我朋友却成了“黑人”。而且户籍党案里照片还是我朋友的。好让人郁闷!请诸位帮忙呀!

全部回答

200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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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题是比较难回答的,原因是对具体的案情不清楚。 这样说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主要是取决于行为人的手段、方法和后果。 比如本案中那熟人是如何改名换姓更改户口的?是一人所为还是内外勾结?但无论什么手段,只要楼主所告诉我们的情况是真的话,造成了你朋友成为了“黑人”,我都认为那熟人可能已经涉嫌构成了犯罪。
     我只能“按米下锅了”,根据楼主提供的相关案情,我的分析意见:是无论他是否买通了公安机关更改户口,均有可能涉嫌构成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所以,我建议:立即去公安机关报案。
  然后,再依程序恢复你朋友的户籍户口。 附: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概念: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行为。
     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案例:1、2003年9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2、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和印章 被判刑一年( 。

200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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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件事恐怕不能简单的被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因为所谓“熟人”的行为已涉嫌诈骗,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你朋友首先应该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查处,并依法恢复自己的合法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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