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问如果法院认定一个人贪污公款,而这个单位又欠当事人多于认定贪污的款项,会这样处理?如果当事人刑满出狱后,向单位起诉欠款,政府又干预司法公正?应按怎么处理!能检举吗?向那里检举???
1、“如果法院认定一个人贪污公款,而这个单位又欠当事人多于认定贪污的款项,会这样处理”:贪污公款和欠款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也不能相互抵消。因为:刑事犯罪侵害的不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秩序和利益。
而欠款纠纷侵害的只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性质要比贪污轻得多。
处理方式只能是:
(1)贪污案按法律规定审理、判决、执行,如果判处罚金也要执行,并不因单位欠当事人的钱而减轻或减少或相抵消。
(2)至于单位欠当事人的钱:只能另行起诉要求单位偿还。
2、“如果当事人刑满出狱后,向单位起诉欠款,政府又干预司法公正?应按怎么处理!能检举吗?向那里检举?”:
(1)不必等刑满出狱后再起诉,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为起诉(刑罚较轻的也可以由他本人起诉),必须注意要在还款期满后的2年内起诉,否则会丧失胜诉权。
(2)“政府又干预司法公正”:法官如果在判决时不予理睬,就没有问题了。如果法官屈从政府导致判决不公:你可以提起上诉。也可以向人大、上一级法院或是媒体反映。
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贪污是触犯了刑法的刑事案件,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欠款只是民事债务纠纷,没有刑事责任,欠款是民事纠纷案,不存在“检举”。当事人可在二年的诉讼时效内凭欠款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欠款。
这两个案子不能相互冲抵。但也不用非得等到出来后再起诉,只要诉讼时效内,债权人随时都可以起诉请求单位偿还。相反,如果等到出来后,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反倒不能了。
。
公司欠他钱是另外一回事,贪污公款又是另外一回事,那是不能混回一谈的,他可以让公司还他钱,但不能通过这种手法是违法的.欠钱是单位欠,私人的,而贪污的钱却是国家的.你说的这个单位是政府机关吗?当政府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公民有权力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