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与预售房若开发
我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这种情况就是常说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此种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有效的抵押登记是对抗其他在后发生权利的。
针对购房者的权利实现要分作两种情形进行考虑:
1。开发商此时与购房者签订合同而【未告知】抵押事实,那么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9条处理: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全部
我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这种情况就是常说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此种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有效的抵押登记是对抗其他在后发生权利的。
针对购房者的权利实现要分作两种情形进行考虑:
1。开发商此时与购房者签订合同而【未告知】抵押事实,那么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9条处理: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此类情况也不对抗在先的抵押权)
2。
若购房者【已知】抵押事实而购买的,其绝对不可以对抗在先的抵押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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