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
第 一 节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 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自然人本无国籍的含义,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应包括外国公民,但是,...全部
第 一 节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 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自然人本无国籍的含义,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应包括外国公民,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人独资 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指中国公民。关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自然人 是否应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并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具有权利能力就可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有的国家则规定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 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的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 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决定。
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 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 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其内部机构的 设置较为简单,决策程序也较为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 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六章四十八条。
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 产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 权利;其他合法权益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外的有关权益,如有关名称权、自主经营权、平等竞争权、拒绝摊派权等。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 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企 业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个人独资企业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诚实是指要客观真实,不欺人、 不骗人;信用是指遵守承诺。并及时、全面履行承诺。企业只有诚实守信用,才能取得他人的信任,这既能增加企业的商业机会,也能树立企业形象,同时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滥用权利。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 应尽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缴纳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 规章规定的各项税款。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个人独资企业应严格依照劳动法 及有关规定招用职工。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应当遵守劳动保护制度,要依法制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要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与福利制度,如养老保险、待业保险、伤病保险等等。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自 主签订合同权、合理的休息权、获取劳动报酬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 保险福利权等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受侵犯。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必须有相应的名称,并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 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 数额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 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 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 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 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 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 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 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 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2) 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 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4)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对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
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 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 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 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分支机 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 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 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 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 15 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 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 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 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 企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 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 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 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是有区别的:一是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
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 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 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出资人与其家庭的特殊关系,出资人的财产往往与其家庭财产难以划清。
夫妻财产是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既然财产是共有的,收益也是共同所有,对债务也应以共有财产清偿;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看,家庭成员允许出资人将家庭财产用于投资办企业本身就意味着许诺将这部 分财产用于承担风险,而出资人取得的收益也是全家共同享用,这就意味着个 人独资企业的收益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 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订明委托 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对待企业,尽其所能依法保障企业利益,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 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必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 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 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 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 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 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申请贷款。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贷款,以供企
业生产经营之用。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个人独资企业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 理法实施细则》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 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除享有上述权利外, 还依法享有十分广泛的权利,如:可以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或根据业务需要, 委托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可以取得专利保护;可以取得商标保护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 15 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 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 更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 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登 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 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 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核准登 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 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 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人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 资人变更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 件,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更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 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审查,以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 的醒目位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 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 15 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 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 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 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 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 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清算期 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 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 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 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 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 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
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一)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 正,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 收违法所得,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 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5.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 营活动,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 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 元以下的罚款。
6.个人独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 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 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 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 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 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 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
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
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在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之前交清。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