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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强制?

什么是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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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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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是一类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并列的具体行政 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下位概念。行政 强制具有行政性、服从性、物理性和依附性的特点。(1)行政 性。
  行政强制是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中,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 的,主要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  值得一提 的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理解为行政权的延伸,一并纳入本 法规范。
  行政性特点可以将行政强制与刑事强制及诉讼强制区 分开。(2)服从性。行政强制是典型的行政机关单方行为,当 事人必须服从,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服从性特点可以将行政 强制与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给付等非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 区分开。
    (3)物理性。行政强制是直接作用于当事乂人身、财 产等权利,具有限制人身和改变财产物理状态效果的具体行政 行为。是发生可見动作的有形行为,而不是无形行为;不仅是意 思行为,还是实力行为。
  物理性特点可以将行政强制与行政处 罚、责令停止建设等行政命令相区分。(4)依附性。  行政强制管作为一类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但依附性仍是其特点, 行政强制本身不是目的,不能为了强制而强制,行政强制服务于 其他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行政目的的实现。
  理解行政强制,还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有观点认为行政 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的上位概念,立论依据是 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的具有强 制性的各种手段和方法,进而分为“执行性”措施(行政强制执 行)和“管理性”措施(即时强制)。
    该观点改变了行政诉讼法中 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定位,与国外有些做法相接近,将行政强 制限于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废除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中我 国特有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重大调整。
  该观点看到了现有行 政强制措施扩权的现状,对规范和约束行政权有积极意义,但显 然与行政诉讼法及执法实践不一致。  另外,仅从物理性特点界 定行政强制措施过于片面,也不能涵括行罚和代履行。
  因此, 在立法过程中并没有采纳该观点。二是即时强制的归类。尽管 学界对即时强制的观点很不一致,但有两点共识:具有行政强制 的特点,特别是有物理性特点,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情况具有紧 迫性,要求当场采取强制措施,有关程序可以事后补办或者简 化。
    鉴于我国对即时强制的争论较大,同时还有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因此行政强制法中并没有出现即时强制概念。即时强制 既可能发生在行政强制执行领域中,如为防止火灾蔓延对房屋 的立即强制拆除,此时行政决定与执行合二为一,没有时间可供 催告当事人自动履行;也可能发生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中,如警 察发现“武疯子”伤人在即,将其直接扑倒控制,此时没有时间 作出行政决定和履行批准程序,直接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 措施。
    因此,考虑到即时强制紧迫性特点,本法将即时强制的内 容分散规定,分别在第19条和第52条规定了紧急强制措施和 立即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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