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公司办公地址搬迁至郊区,给我们生活上带来很多不便,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已经提前一个月递交离职报告,现在公司领导还不同意我走,要求我交纳违约金,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公司办公地址搬迁至郊区,给员工生活上带来很多不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况,你有权拒绝迁往郊区并要求公司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其实你完全没必要采取递交离职报告的形式解决公司强制搬迁问题,因为主动申请离职往往会被认为属于违约行为(你们公司要求你交违约金的做法就是证明),会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鉴于公司对你离职要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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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不许公司搬迁或公司搬迁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所以你不能以此做为辞职的理由。 但没有这个理由,你也是可以辞职的,但必须提前30天向公司递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不过,你大可不必因此辞职。因为公司是应当因此给员工补偿交通费或安排通勤车。
如因公司迁址,则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此时如要求解除合同,则是不是违约则要看具体情况,如确实对劳动者的工作及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显然是公司违约,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是正常的,就此事如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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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但可向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目前你已这样做了.关于违约金问题,要看合同中有无约定,没有就不用支付.
你公司做法是符合劳动法要求的,希望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你能与公司进一步协商,表明你得不方便之处,公司最好能够体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