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有没有关于如何处罚女性强奸男性的
以下有4个新闻事件
1。承诺保送省重点 少年被女教师“诱奸”
2005-11-11 08:41:01
新闻背景
日前,
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一名17岁的男学生竟被一名35岁的女教师“诱奸”,身心备受摧残,而当男学生以被女教师“强奸”报案时,警方却以无法立案为由予以拒绝……
一石击起千层浪,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一段时间以来,男性遭“诱奸”,甚至遭“强奸”的案件,有一定数量的增加,同时,与女性受到性侵害不同的是,在这类案件中,施暴者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经常出现受害男性“投诉无门”,施暴女性“逍遥法外”的现象。
6月26日,妇...全部
以下有4个新闻事件
1。承诺保送省重点 少年被女教师“诱奸”
2005-11-11 08:41:01
新闻背景
日前,
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一名17岁的男学生竟被一名35岁的女教师“诱奸”,身心备受摧残,而当男学生以被女教师“强奸”报案时,警方却以无法立案为由予以拒绝……
一石击起千层浪,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一段时间以来,男性遭“诱奸”,甚至遭“强奸”的案件,有一定数量的增加,同时,与女性受到性侵害不同的是,在这类案件中,施暴者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经常出现受害男性“投诉无门”,施暴女性“逍遥法外”的现象。
6月26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性骚扰”首次进入立法程序,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而如今爆出的“女性强奸男性”事件,已经成为这一新闻背后更受人关注的话题——日益增多的此类案件表明,随着女性个性的张扬与地位的扶摇直上,“野蛮女友”们一改女性楚楚可人、唯唯诺诺的温柔形象,河东狮吼般冲破了男人的身体防线;越来越多的男性遭到女性的性侵犯,但法律给予他们的却是现实的无奈和尴尬……
承诺保送省重点,少年被女教师“诱奸”
近日,本报记者与受害男孩的母亲王女士取得联系,她向记者讲述了儿子噩梦般的遭遇。
“我儿子高宇1989年出生,他相貌英俊、体格健美,可是一年前,儿子被一个年轻的女教师盯上了……听儿子说,去年夏天的一个中午,他被一个名叫苏丽的女教师带进空无一人的办公室。苏丽将门反锁上,让他坐到沙发上,然后将身体靠向他,并说如果按她说的做,她可以保送儿子到省重点高中……儿子说当时自己又惊又怕,可后来,苏丽越发肆无忌惮,几乎每隔两三天就要叫儿子去她的房间。
”王女士说,正处在青春期、对异性充满了好奇心的儿子无力摆脱这个年龄比他大一倍的女人的“性控制”,长期处于身心扭曲状态的他在课堂上越来越无法集中注意力,学习成绩急速下滑。
“听到儿子的哭诉,我的心都快流血了,拽起儿子就到派出所报案,但警方却以女性侵害男性的性行为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拒绝。
我又多次到教育部门反映,都得不到结果之后,我决定通过法律手段为儿子讨回公道。然而当我咨询律师时,律师告诉我,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苏丽这类性侵犯,没有相关法律可以制裁。”
走投无路之下,王某最终选择了“私了”,她接受了苏丽赔偿的1万元精神损害金。
2 。喝下迷幻药 小伙被两富婆“轮奸”
2005-11-11 08:41:01
20岁的李强,
是一家夜总会的服务员。一年前,他的老板——一位年过半百的某富婆将他带到了自己的办公室,递给他一杯水。
喝下后,他很快就恍恍惚惚,虽然意识还算清醒,手脚却不听使唤。看到富婆微笑着为他宽衣解带,他想反抗,但身体已经被富婆牢牢控制住……当他清醒后,富婆告诉他,她喜欢上了他,要求李强做她的性伴侣。因为怕丢工作,李强不敢声张,只是巧妙地回避老板的纠缠。
几天后,老板和一个女友约上李强来到一家宾馆。开房后,两个女人开始对他进行非人折磨。她们先是让他喝下迷幻药,然后与他发生性关系。其间,两个女人还对李强狠命地撕咬、抓挠……
李强担心这样下去,迟早会被折磨死,他决定向警方报案。
可是,当办案民警传唤富婆时,她却矢口否认与李强发生过性关系,更谈不上伤害他。民警要求李强提供证据,李强一脸茫然:“男人强奸女人可以保留精液等作为证据,女人强奸男人能保留什么样的证据呀?”
警方对记者讲:“李强说的也许是事实,但是,在没有证据,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盲目抓人。
”最终,警方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3。大学毕业生被女上司折磨整两年
2005-11-11 08:41:01
张诚拥有着名牌大学的学历,
两年前从踏进单位第一天起,上司刘艳就对他格外关照。
她还说,如果听她的她会提他当科长。他起初有过犹豫,但是在前途面前妥协了……
在一个办公室的角落里,刘艳不顾张诚的抗拒,软硬兼施“强暴”了他。后来,刘艳希望张诚随叫随到,在卧室里强行绑了他,开始用皮鞭抽打,并用滚烫的蜡油滴在其私处。
他痛得失去了知觉,男性本能的自尊驱使他挣脱桎梏。
张诚痛苦地说:“我想告她,可是不知道怎样说给别人听。我想死,又不甘心。几天前心爱的女朋友离他而去,我想我现在是对女人充满恐惧,可是谁又能告诉我该怎么办?”
4。
13岁少年被婶婶诱奸60余次
2005-11-11 08:41:01
据报道,
13岁的湖南少年吴金应35岁的婶婶宋红要求“帮忙看屋”。当晚,吴金在宋红的逼迫和诱导下与之发生了关系。
此后,宋红采取威胁和“贿赂”的手法变本加厉地摧残吴金,半年之久就逼迫吴金与其发生关系达到60多次。原来活泼的吴金性格开始变得抑郁,脾气也变得异常暴躁,心理上背上了极度的恐惧。随着吴金一天天长大,他开始选择逃避。
然而,宋红步步相逼。为使吴金乖乖地“顺从”自己,宋红警告吴金说要将此事“公之于众”,致使吴金变得魂不守舍,最终被迫弃学了。
13岁,正是天真烂漫的年龄,正是人生如花的季节。就是这样一个天使般少年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被无情糟蹋了。
人们对事件中男主人公的悲惨遭遇非常同情,也十分痛恨摧残少年儿童的“女恶魔”,甚至有人认为应当用猥亵儿童罪来制裁这个坏女人。
宋红对吴金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我们来分析一下,看看是不是可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所谓猥亵,是指奸淫行为以外的,为寻求性刺激而对他人实行的淫秽性的行为。猥亵行为首先排除了奸淫行为,所以宋红的奸淫行为不能认定为猥亵。既然该行为不是猥亵,猥亵儿童罪也就无从谈起了。
笔者认为宋红对吴金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强奸。
之所以认定为强奸,是因为宋红利用威胁和“贿赂”的方法,违背吴金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本案中宋红的行为是强奸,却不能据此认定为强奸罪。因为,在我国,目前只有女性的性的自由权利受到刑法的保护,男子的性的自由权利还没有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
这体现了目前我国立法上的男女不平等。
我国刑法中有一条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宋红的行为虽然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但是由于宋红的行为没有被规定为犯罪,所以就不能对她定罪量刑。
法律对宋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无可奈何,也使我国刑法的一个漏洞显现出来。我们应该怎样面对这种情况呢?立即进行调查研究,进行论证:男子的性的自由权利到底需不需要刑法保护?保护到怎样的程度?得出结论后,如果需要,马上修改刑法。
(离婚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