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公司分别现金出资10%、10%、80%成立了C内资有限责任公司,B、C为关联企业。运营一段时间后,即一年半以前,B公司将其全部的10%股份、C公司将其10%的股份转让给了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齐全,但未约定对价,A公司一直派员经营D公司,BC公司除财务监管外不参与经营。
A公司一直将后来的20%视为赠予,但无书面文件。公司经营至今基本持平。现B公司要退出,由A公司收购所有股份,B公司提出A公司支付90%的出资额,A公司不同意。A公司的考虑认为当初赠予股份并作工商登记已一年半了,没有理由再给钱。请高手出招。谢谢!。
这题不太好懂。但多看了几遍,自以为看明白了,但心里也没有底。
故只能就初步印象谈谈看法:
1、“转让”这个词在现代汉语中应该与买卖的词意相近,如转让房产,应该是有偿的,如果是无偿的则不叫转让而叫做赠与了。
更典型的是土地方面由于国家不允许买卖一旦出现买卖时就用“转让”代替。 根据这个道理,股权转让协议中,兑价应当是一个重要的条款,怎么没有写入呢?这个迷,也许是解这个题的钥匙。
2、如果把这没有兑价的转让视为“赠与”,仅凭“A公司一直派员经营D公司,BC公司除财务监管外不参与经营”为由未免过于单薄了,不足以为证。除非协议中有“无偿转让”之类的规定。
3、但这协议应当是有效的,至多是可以变更的合同,不可能是无效合同,因为转让应当是当时三方的真实意志的体现,无兑价或许是疏漏,或许是当时有一个不便于作价的问题有待处理,例如尚未决算等。
但这是可以追加或弥补的,不会造成合同无效。
4、我猜想,D公司一定是效益较好,股值有增,BC公司才主张按现在退股算账的。 反之,BC则会要求按当时的转让价给付了。
5、那么,从A的立场上说,应当坚持原协议有效,由三方以当年财务账为准,对兑价进行协商。
如协商不成请法院裁决。如果协议中没有“无偿转让”之类的规定,坚持认为转让就是赠与有点儿荒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
要看转让协议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
不能算赠与
d公司给a公司,,a再给了b公司,然后bc联合起来给d公司,我认为这是不对的,应该a公司给bd公司联合起来,哦不对,是c公司给d公司,再bc公司联合起来,好像还是不对?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约定转让的对价。
如果是股权赠与,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转让行为(股权转移登记)与转让原因(协议)行为应当区分开。
补充以下楼下的疑问。
“转让”只不过是法律标的的让渡,而让渡的原因法律关系与让渡本身应当区分。
打比方说,一个东西的转让,转让的原因有可能是买卖、赠送、互换、抵债……转让通常都是有对价的,也就是通过有偿法律关系的原因转让。除非是有明确的赠送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