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森保大队对林政盗伐案件全部采取以罚代刑.徐某盗伐森林木材17立方米,被森保大队抓了先行,森保大队以罚款5000元,其木材没收由森保大队卖出为创收.放跑了犯罪行为人.检察院收到举报查实后,监督森保大队立案.最后案犯被判有期徒刑.
森保大队对其罚款没交财政,交林业局财政科,检察院以"为了小集体利益不做渎职处理".就此案件,森保大队是否犯渎职罪?
问:为了小集体利益以罚款代刑法放跑犯罪人,办案人是否构成渎职犯罪?
答:1、不构成渎职犯罪。(理由楼上已经阐明,不在赘述)
2、 依据 >的下述规定,如果盗伐案犯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罚款代刑法放跑犯罪人”的直接责任人可能涉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全部
问:为了小集体利益以罚款代刑法放跑犯罪人,办案人是否构成渎职犯罪?
答:1、不构成渎职犯罪。(理由楼上已经阐明,不在赘述)
2、 依据 >的下述规定,如果盗伐案犯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罚款代刑法放跑犯罪人”的直接责任人可能涉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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