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全部回答

2016-11-09

70 0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 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其中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如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 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 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 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 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 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设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 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②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 查;③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 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 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 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 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 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 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 权检举、控告、投诉。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