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工伤

辞退处理决定有时间限制吗

企业奖惩条例》有处分时间限制,可无明确辞退的时间限制,能说辞退无时间限制吗。想什么时候就什么时候吗。

全部回答

2007-01-07

0 0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颁布实施于1982年,而当时我国的企业基本都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属于国家所有并管理的企业。既然企业也是国家的,说行政处分也就理所当然。所以“开除”才会带有行政处分的性质。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 既然是处分,就必须针对作出处分的时效及必经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如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以及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没有关于辞退的规定,职工犯有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所不容许的错误时,适用的最严厉的惩罚就是开除,而开除属于处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
   。

2007-01-07

95 0

    劳动法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工伤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工伤
工伤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