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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问题

交通事故中,嗅觉完全丧失,能不能评出伤残。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应该到专门的鉴定部门而不是到公安部门去鉴定对不对?去评定时要不要交警部门出具介绍信之类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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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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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标准……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18)嗅觉丧失; 2、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应该到专门的鉴定部门而不是到公安部门去鉴定对不对? 不一定,公检法司都有司法鉴定部门和职权,鉴定结论都有法律效力。 3、去评定时要不要交警部门出具介绍信之类东西? 不一定,交警可以指定,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可以自行找地方鉴定

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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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实在是搞不懂,为何空悟同志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工伤评残标准》来回答这个问题。 根据你说的情况,我回答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谁鉴定的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从以上法条来看,如果不属于专业性强的鉴定,公安机关可以自行鉴定。专业性强的,则应当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 关于嗅觉丧失是否伤残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请仔细看看。
  网址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20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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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部门委托,具体的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其他部门委托做的鉴定,在庭审中可能不承认,会耽误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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