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算挪用资金罪量吗?07年12
从楼主的陈述中,没有表现出该公司的性质,即该公司是国有公司还是非国有公司,据我的判断,是非国有公司的可能性比较大,那我就按非国有公司的性质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楼主的“收回4万元货款,我这属于公司驻外地办事处,经常开支不够,所以没有上报公司,就把这笔货款中部分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其余放在我个人银行中”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全部
从楼主的陈述中,没有表现出该公司的性质,即该公司是国有公司还是非国有公司,据我的判断,是非国有公司的可能性比较大,那我就按非国有公司的性质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楼主的“收回4万元货款,我这属于公司驻外地办事处,经常开支不够,所以没有上报公司,就把这笔货款中部分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其余放在我个人银行中”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楼主收该款是利用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收到该款后,未将该款交到办事处财务,而是私自做主,利用职位上的便利将该款一部分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此行为虽然为“公”,但还是违反了公司财务规定,在构成涉罪数额上会酌情减少),其余存入了个人的银行账户中(此行为即达到了“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客观表现),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特征。
虽然公司欠楼主的报销费用,但在之前未与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无权扣留该款的,并不能成为楼主扣留该款的合法依据。至于之后签订的协议书,该办事处是否经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而为之呢?并不能因为双方之后的协议书而使犯罪不存在。
楼主现在需要做的,是配合公司的工作和要求,使其谅解,而不要让公司报案,使该事件升级为公安机关介入的刑事案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