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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转出是什么意?

进项税转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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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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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
   事例说明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
  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商品进销差价 60   贷:库存商品 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
    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
  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  79-2。79)*17%+2。79(1-7%)*7%=5。31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就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乘以7%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在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2。79(1-7%)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在乘以7%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
  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  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
  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就是多记的进项!说白了,就是你进项没有那么多,比如你账本上进项是50,而实际只能扣进项只有40,所以多的10就要通过“进项税转出”扣出来!###进项税转出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你的收到货以后发现货物有问题,和对方协商以后对方答应折让,那你先前抵扣的进项税的转出。
     2,你库存的非常损失的部分的进项税,按税法的转出。 3,当你出口贸易成功后,但由于其他原因退货,你先前退税的一部分,得从进项税转出,转到成产成本中。###答案: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材料、半成品、商品已经论证并入帐后,发生了如下情况的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1、发生非正常损失-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2、用于非应税项目3、用于免税产品4、用于职工福利5、用于其他不允许时项税额抵扣的项目。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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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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