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保证债权责任承担范围是怎么样呢?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的确定? 保证人认为,主债权的利息计算不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而应根据法律规定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止,保证人应承担的担保范围应以主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另外,本案中债权人对于抵押合同的撤销存在过错,因此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超过全部债务的二分之一。 债务人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是资产处置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该类问题由于涉及破产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比较考验法律实务技能。 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中,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全部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的确定?
保证人认为,主债权的利息计算不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而应根据法律规定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止,保证人应承担的担保范围应以主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另外,本案中债权人对于抵押合同的撤销存在过错,因此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超过全部债务的二分之一。
债务人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是资产处置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该类问题由于涉及破产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比较考验法律实务技能。
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中,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既可以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其债权,也可以同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二者之间并不是“择二选一”的关系,而是可以“并行不悖”,如此,可以保证债权人充分实现其债权,不会因已向法院申报债权或者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应得利益。
虽然我国破产企业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均对债权人的利益有所保护,但该种保护并不是无限扩大的。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该款对债权人主张的担保权利的范围和时间均提出了限制。此款引起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无法确定此时债权人受清偿的程度,因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无权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方能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款是对债权人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期限的规定,即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期限为破产程序终结后第六个月,如果在此时间点之后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债权人将面临其主张请求无法律依据的困境,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同时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第二种观点越来越得到司法支持,即债权人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权利限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也是出于对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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