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胜诉后会碰到哪些问题?
【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胜诉后的3个问题
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败诉,其结果无非是驳回诉讼请求,判令次债务人无需履行清偿义务,相应的诉讼费用自然也应该由败诉一方,即由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权人承担。 但如果债权人胜诉,情形会复杂很多。
问题一:如何针对其诉讼请求作出裁判依据法理,债权人提出的代位权诉讼应当在诉讼中明确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而不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因为债权人只是代位行使了债务人的请求权,并没有依据债权的让与取得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请求权。 那么,如果债权人胜诉,法院的判决应当表述为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才符合代位权诉讼的特征。当然,债权...全部
【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胜诉后的3个问题
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败诉,其结果无非是驳回诉讼请求,判令次债务人无需履行清偿义务,相应的诉讼费用自然也应该由败诉一方,即由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权人承担。
但如果债权人胜诉,情形会复杂很多。
问题一:如何针对其诉讼请求作出裁判依据法理,债权人提出的代位权诉讼应当在诉讼中明确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而不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因为债权人只是代位行使了债务人的请求权,并没有依据债权的让与取得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请求权。
那么,如果债权人胜诉,法院的判决应当表述为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才符合代位权诉讼的特征。当然,债权人之所以要积极地行使代位权,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代债务人追讨实现债权,而是为了通过积极实现债务人的债权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因此,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一并确认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是最“便宜”的。不过,即便为了诉讼便宜而在代位诉讼中同时确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两项判决也应当分开表述。其一是判令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其二是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问题二:债权人能否就此取得优先受偿《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依据此条司法解释,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就能够通过次债务的直接清偿而获得优先受偿。该条司法解释已广受诟病,因为其违反了合同保全中的“入库原则”。一旦法院裁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也应当首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之中,然后由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就该责任财产平等受偿。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突破了“入库原则”,最终也破坏了债权之间的平等性,甚至使得提起代位权诉讼具有了优先受偿的债和特别担保的效果,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此条司法解释成立,哪一位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实际上已经取决于由谁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问题了。
债权人争先恐后地提起代位权诉讼不仅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对于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债权人而言也有失公允。因为《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已经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即“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既然能够通过代位权诉讼优先实现其债权,相应的必要费用却要归于债务人负担,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扣除,最终等于由全体债权人分摊,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显然难谓公平。
问题三:由谁承担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用《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一方败诉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既然代位权诉讼成立,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胜诉就意味着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败诉,所以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似乎也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
不过,细究起来,笔者认为该条司法解释也未尽合理。一般来说,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会形成对抗。败诉方通常具有过错,由于败诉方没有自动履行其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所以才导致享有权利的一方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救济。
因此,要求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并无不妥。但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能从未否认其对于债务人负有义务,有过错的恰恰是债务人,因为其应当且能够行使权利却怠于行使,所以导致债权人不得不通过代位权诉讼来救济其权利。
以此而言,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规定,次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并无过错,最终却要承担诉讼费用。这也不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成本应当分配给最容易控制风险发生的一方。事实上,在整个代位权诉讼中,最能够避免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一方是怠于行使权力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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