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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刑法的主要理论学说有哪些?

我国国际刑法的主要理论学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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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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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国际刑法的主要理论学说。   (一)国际刑法学的概念及其学科性质。   对此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际刑法学是一门兼具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属性和国际法学属性的综合性的独立法学学科。
  国际刑法是规定国际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和司法制度,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域外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刑法学是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刑法是指有关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国际刑法学是国际法学派生出来的一门以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作为研究对象的分支学科。   笔者认为,国际刑法是指国际社会在同国际犯罪的斗争中,各国通过国际条约确立起来的,规定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调整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
    国际刑法,无论是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学科,还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它具有其自身的特征。1998年7月17日,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通过,标志着国际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国际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已经形成。
     (二)国际刑法的渊源。     有学者认为,应从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来追溯国际刑法的渊源。有学者主张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刑法的渊源。国内刑法中的涉外规范,作为国际刑法,特别是作为国际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一种渊源,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这也许是国际刑法的特殊性所在,并构成了国际刑法渊源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也有学者认为,只有国际条约才是国际刑法的渊源,尚未在条约中得以体现的国际习惯和司法判例,不能成为国际刑法的渊源。
  还有学者指出,国际刑法的渊源与国际法基本一致笔者认为,罪行法定主义是各国刑事法律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刑法,作为国际性的刑事法律规范,在对国际犯罪定罪量刑时,也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刑法条约当属国际刑法的渊源。
  国际刑法条约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能任意扩大国际刑法的渊源,否则,必将会扩大国际犯罪的概念和范围,导致刑罚的滥用。   (三)国际犯罪及其分类。   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犯罪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违犯国际法刑事方面的规范或惯例,危害国际社会或者违背国际义务,应当受到惩罚的严重国际不法行为。
    关于国际犯罪的分类,应当按照罪行所侵害的客体的性质分类:第一类,破坏人类和平罪;第二类,危害人类生存与健康罪;第三类,破坏国际秩序与安全罪;第四类,危害国家其他方面利益的犯罪。
  总计20个罪名。有学者认为,应当以犯罪侵害的受国际保护利益的主要方面为根据,将国际犯罪分类为: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破坏国际公共秩序的犯罪、危害公众利益的犯罪和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
    还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根据犯罪的实施主体,同时结合犯罪客体和手段进行分类。有的学者提出将国际犯罪分为“核心罪行”和一般国际罪行。   笔者认为,国际犯罪是指危害国际社会、触犯了国际刑法规范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应当根据国际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即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对国际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  国际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国际社会。根据国际犯罪的客体来分类,不仅能够揭示国际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还能够体现国际犯罪的危害程度。
  根据现有的国际刑法规范,可以将国际犯罪分为三大类:第一类,破坏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第二类,危害国际秩序与安全的犯罪;第三类,危害人类生存与健康的犯罪。     (四)国家的刑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可以构成国际犯罪,并应负国际刑事责任。国际法上所说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的刑事责任,二是个人的刑事责任。国家刑事责任是国家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国家应负国家刑事责任已经为国际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意见所证实。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不能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国际犯罪的主体。国家是抽象的实体,其本身没有意识,无法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因而,国家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国家的行为总是由其代表人物策划并具体实施的,在国家发动侵略战争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但是,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因其代表国家的个人构成国际犯罪的,其个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
  据此,国家应当承担国际责任。国际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但是,个人只能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和制定“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和“关于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的过程中,凡涉及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和国家的国际罪行问题时,都有非常激烈的争论;同时,在联合国法律委员会审议中,凡涉及上述两个问题时,大多数国家都明确表示反对国家刑事责任和国家罪行的概念。
    联合国建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筹备委员会鉴于此问题的复杂性和困难程度,决定只讨论个人的刑事责任和法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把国家刑事责任问题排除在外。鉴于此,1998年7月17日,罗马外交大会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没有涉及任何国家犯罪和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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