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各国法律上的反映却又不完全相同。概而论之,大约有以下几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再做具体规定。 比如日本、丹麦、挪威、瑞典等国。
2。第二种情况: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在刑法中,例如荷兰、智利等国。
3。第三种情况:罪刑法定原则既规定在宪法中,又规定在刑法中,比如意大利。
我国属于第二种情况,只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在刑法中。 97年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宪法规定法和刑法对于罪刑法定原则都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我国刑法是倾向于罪刑法定主义的。
97年刑法在第三条中明确...全部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各国法律上的反映却又不完全相同。概而论之,大约有以下几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再做具体规定。
比如日本、丹麦、挪威、瑞典等国。
2。第二种情况: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在刑法中,例如荷兰、智利等国。
3。第三种情况:罪刑法定原则既规定在宪法中,又规定在刑法中,比如意大利。
我国属于第二种情况,只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在刑法中。
97年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宪法规定法和刑法对于罪刑法定原则都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我国刑法是倾向于罪刑法定主义的。
97年刑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活动的又能一重大成果。我国刑法典自始自终体现着这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一)从总则方面看。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97年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的法定概念,从根本上回答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为什么这些行为是犯罪的问题,它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标准。
使司法人员只能依法定罪量刑,不能依司法工作人员的好恶而任意出入人罪,这就为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起到了保障作用。
刑法还有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不仅规定了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还对精神病人以及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了规定。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了对自然人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外,97刑法还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刑法就为处罚单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解决了因对单位定罪无法可依而不得不不了了之的问题,寸步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刑法对刑罚种类也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刑罚种类,而且同时对适用某一种的条件作了限制,例如死刑,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仅如此,刑法对量刑原则也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在量刑方法上不仅对量刑的总的原则作了规定,还对量刑的具体原则作了规定,(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原则,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原则,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的量刑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的量刑原则,累犯、自首的量刑原则,等等)。
此外,我国刑法总则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刑罚以及具体的刑罚刑罚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不仅如此,新刑法还废除了类推制度。这些都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二)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这一规定,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必须实话了杀人的行为,并且可以推出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再联系到刑法总则第17条的有关规定可以确定: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上述要件,就可以正确地认定故意杀人罪了。
不仅如此,上述故意杀人罪的罪状还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
对具体犯罪的法定刑规定的形式,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存在着三种情况:
1。第一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2。
第二是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第三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立法例,即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幅度,并确定其最高和最低期限。这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它体现了相对罪刑法定的精神。
由上而论述可以看出,从什么是犯罪到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我国刑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再加上我国废除了类推制度,可以说基本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从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提出到现在,经过三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一个重要原则,随着当今民主主义思想和尊重人权思想的加强,罪刑法定主义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因而它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为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在现代西方国家,由于受新派教育刑思想和社会防卫论的影响,在刑法或其附属法律中推行缓刑、不定期刑、保安处分等措施,使罪刑法定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各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的地位却未发生根本性的动摇,正因罪刑法定原则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所以我国新颁布的刑法将其列为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将有利于我国刑法立法司法和行刑活动,有利于我国奉行依法治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打击犯罪的政策思想,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向成熟与完善的新阶段。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