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内容?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
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发〔2004〕238号)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 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 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 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 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 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 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 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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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
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发〔2004〕238号)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 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 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 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 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 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 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 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 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 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 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
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 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 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 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 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 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 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 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 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 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 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 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 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 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 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 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 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 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 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 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 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 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 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 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 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 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 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 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 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 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 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 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 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 听证。
四、 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2001年11月16日国土资发〔2001〕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 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 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和国土 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 会稳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征 地管理,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 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 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征地费用管理混乱、安置不落实等问题, 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群 体信访大幅度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0月22日,《征用 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正式发布。为切实 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征地公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征地补偿安置 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征地管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业发 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方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务必按“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 准,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 民的生产和生活;加快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 化解各种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必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 利益关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 高。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 政府领导汇报有关征地工作,以取得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与 政府各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已被部确 定为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城市,应根据统一部署,大胆尝试、 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二、依法拟定和严格审查征用土地有关方案;确保征地 补偿安置费用合法合理
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搞好征 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前提。
各地可依照法律规定,从本地区实 际出发,以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为原则,制定有关 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报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有条件地 区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可统一公布本地区不同地类的年亩 产值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农民人均收 入、人均耕地面积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因素确定不 同地类的补偿倍数;或合理确定本地区不同区位、地类、用途 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凡采取征地包干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征地包干费用。严禁以“包干”等名义、巧立名目 收取其他费用和违反规定收取征地管理费,挤占征地补偿安 置费用,侵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订的征用土地方案应真实、 可靠、可行。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应严 格依法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应退回报送单位,不 能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报部审查的征用土地 方案的真实性、可行性全面负责。
三、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搞好征地批后实施管理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应及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以村(组)为单位拟订有关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应依照法定程序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认真听取和研 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 证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修改完 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地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和管理应进行严格监管, 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它用。征地补偿安置 费用在依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市、县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该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限内提 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支付清单,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 和乡(镇)政府及时监督检查各项费用使用情况。
由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建立财务公 开制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用于被 征地农民生活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 逐步建立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养老、失业、医 疗保险等,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
四、 建立征地批后检查制度,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征地批后检查
制度。每年年底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 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 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被征 地的农业人口安置是否落实等。
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 时纠正;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上级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自查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解 决新问题,进一步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自2002年起,部建立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征地批后 实施情况反馈制度。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各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的基础上汇总当年有关情况,包括征 地批后实施有关工作到位、征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支付、被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等情况,于年底向部呈送报告。
部根据情 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五、 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思想工作,妥善处理信访反 映的征地问题
征地工作群众性、政策性很强。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基层,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和征地有关法律规定 的宣传工作,使被征地单位和群众了解有关法律规定,理解 国家经济建设征用土地的必要性,积极支持政府征地工作。
同时,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树 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深人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 形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农民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应高度重视,认 真研究。
应通过现场核实、联合办公或公文督办等形式,依 照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对补偿安置 费用合法、到位,安置途径基本可行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 释和疏导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补偿安置费用不 合法、没有足额到位、安置不落实的,应责成市、县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及时纠正;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 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 要建立信访案件跟踪检查和回访制度,及时检查处理落实情 况,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