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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司法鉴定标准有哪些呢?

伤残司法鉴定标准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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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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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2、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4、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5、职业病内科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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