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如何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诉讼,通常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在特殊的案件或特殊的情况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提起自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对于法律规定允许自诉的案件,当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全部
刑事诉讼,通常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在特殊的案件或特殊的情况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提起自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对于法律规定允许自诉的案件,当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未成年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近亲属是指被害人的丈夫、妻子、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有权代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2、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法院不主动处理这类案件,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处理,当事人不主动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处理。根据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4种:①侮辱、诽谤他人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③虐待家庭成员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④侵占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①故意致人轻伤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③妨害通讯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④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此类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⑤遗弃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这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对上述八类案件,如果犯罪轻微,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的,可以自诉方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包括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没有立案侦查或者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即使具备自诉案件的其他条件,该人民法院也有权不予受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必须是被指控侵犯他人正当合法权益,已构成犯罪,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都将无法成立。提起自诉时,自诉人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附有相应的证据。
诉讼请求指自诉人对被告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的要求,应尽可能明确、具体,有理有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