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车辆怎样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 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 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 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 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 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 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 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 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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