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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委托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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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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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合同的有以下几点特征:   (1)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委托人均可请受托人办理,既包括实体法规定的买卖、租赁等事项,也包括程序法规定的办理登记、批准等事项,还包括代理诉讼等活动。
  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运输毒品、淫秽物品等。  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处理的事务,如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姻登记、立遗嘱等,不能成为委托合同的标的。
     (2)委托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双务合同。委托合同的成立只须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还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
  对受托人来说,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务。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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