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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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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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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的; (三) 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 (四)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 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 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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