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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哪些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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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1

916 0
     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 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3)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 决定的;(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5)违反 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 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 不接受审计的;(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8)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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