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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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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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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观点来源:谭某合同诈骗案(第577号) 观点详解:界定被告人谭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其非法占有款项的归属性质,如果谭某占有的该款项应属其所在单位即煤气公司所有,则谭某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如果该款项的性质仍属于纸箱厂支付给谭某个人的货款,则谭某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性质。
    谭某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欺骗纸箱厂,制造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的假象,不断诱骗纸箱厂继续签订合同支付预付款,收取纸箱厂预付款155万余元,最终给纸箱厂造成47万余元损失,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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