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嫌疑人私刻他单位印章假冒
嫌疑人私刻他单位印章假冒他人名义与某单位签订工程承揽合同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包括5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仿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是与之吻合的:一是具有“骗...全部
嫌疑人私刻他单位印章假冒他人名义与某单位签订工程承揽合同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包括5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仿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是与之吻合的:一是具有“骗取”巨额财物的行为。骗取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两种情形。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主要有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嫌疑人隐瞒自己的身份,以某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冒用某公司的名义与某单位签订工程承揽合同,是假冒名义。
二是嫌疑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主要从以下方面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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