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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由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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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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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而享有股东资格,但是出资人的名义须是真实而有效的。如果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将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为保护其他股东的权益,防止出现冒名股东只享有股东权利,在公司发生债务时却逃避责任的情况。
    为了保护被冒名人利益, 法律规定当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要求补齐出资或者承担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时,应当以冒名人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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