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
特别提示: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第一项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第一、二项待遇。
(五)其他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工伤职工构成伤残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劳动者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工伤职工构成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可以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第1项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3、法定期限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支付两倍工资的最长时间为11个月。
4、工伤鉴定费
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支付的鉴定费在工伤索赔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一并赔偿,赔偿标准按照实际支出的鉴定费用。
5、补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工伤索赔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数额根据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按照欠缴的数额确定。
6、加班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有加班情形的,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工作期间的加班费,补偿标准按照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