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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失业人员以及富余劳动力培训补贴包含哪些内容?

厦门市失业人员以及富余劳动力培训补贴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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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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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优惠对象的参训人员自愿参加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含各级劳动就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半年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补贴标准的100%补贴,培训后未实现就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2、符合优惠对象的参训人员培训补贴标准:初级工不超过于600元/人;中级工不超过于800元/人;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人;劳动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不超过1600元/人。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符合优惠对象的参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半年内提供下列之一就业证明材料,学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票据(或税务发票)、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就业训练中心领取培训补贴。
       a、经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的劳动合同文本;   b、自主创业具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c、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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