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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如何办理?

房产继承、遗嘱公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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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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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共同申请有困难的,继承人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或他人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申办。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3)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权证、记名股票等。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以继承法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    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遗嘱人住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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