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异常凭证方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企业异常凭证处理其他规定
1。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后,税务机关在发票提供用量上失去一个重要依据,也容易引起企业通过虚假注册来骗票虚开、走逃的问题。
2。倒票和卖票公司特别容易走...全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企业异常凭证处理其他规定
1。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后,税务机关在发票提供用量上失去一个重要依据,也容易引起企业通过虚假注册来骗票虚开、走逃的问题。
2。倒票和卖票公司特别容易走逃(失联),有些特征:
(1)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代理记账的老师们要注意哦);
(2)开票时经常换单位名字,多为商贸企业;
(3)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4)税务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5)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6)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
3。
如果您手上某些发票为异常发票,如作废发票,但在勾选平台中显示为正常票(可能是发票电子信息上传、传输与纸质票不同步导致),请不要勾选确认,异常发票不能参与抵扣;如果已经勾选确认,后又变为异常的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4。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会随时公告的。(详见附图)
5。对于走逃企业或者非正常户的异常发票,经过审核检查确能证明涉嫌偷骗税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6。
纳税人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基本上所说的"核实"就很难了)。
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27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
以上便是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