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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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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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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明确,未签或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不等于事实劳动关系。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多种多样,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应签(续签)未签(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关系。
  既然是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所以对于因劳动者拒绝补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年限,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溯至员工在本单位全部工作年限。  否则,用人单位可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直至欲解雇劳动者时才故意制订一个条件苛刻的合同文本,导致劳动者拒签,这显然有违立法本意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另需注意,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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