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军用物资”是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之外的,供军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资,如军用被服、
粮食、油料、建筑材料、药品等。但只限于正在使用的和储存备用的军用物资,不包括在工厂制造过程中的或已经报废的军用物资。
因为不是正在使用或储存备用的物资,或者已经报废的物资,即使是被犯罪分子抢走,也不会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没有特殊的危害性、因而不能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处罚。 军用物资的范围不能扩大,不能把抢劫军队的现金或有价证券,以及军人个人所有的生活用品的行为,当作“抢劫军用物资”处理,也不能把抢劫警用物品包括在内。
所谓“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已经确定将要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调拨、储存过程中,但已确定其为抢险、救灾、救济之特定用途的物资。 如果是抢劫曾经用于或准备用于抢险、救灾、救济,但现已不再用于或不准备用于这方面的物资,则不能认定为“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另外,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是有这些特定用途的物资为成立条件,如果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其特定用途,则不能构成本项的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