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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裁决解散、清算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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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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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重大困难,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难以挽回的损失时;2、对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当,危及公司存续时;3、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无法经营时。上述情形中,“重大困难”、“显著失当”、“无法经营”,实际上都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滥用权力,法院在裁决解散前应当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及相关事实函告公司主管机关,并征询其意见,原则上参考该意见处理,但最后是否裁决解散不以该意见为必要。
       裁决清算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1、公司章程未作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协议时,法院可裁决清算;2、在审计员、监督员、清算人的选任、解任、任期方面,在股东没有任命时,法院可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任命、解除,裁决解散的情况下法院直接任命、解除清算人;3、清算人的任期,如未能召开股东大会时,由法院依其申请裁决决定延长;4、清算人的权力,如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大会未能作出任何决定,清算人可要求法院授予必要的权力以完成清算。
       公司颁布多年,法院介入解散、清算程序只是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之一,如果能在新的公司法解释出台之际解决这一问题,将会使民商事审判中相关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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