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任何文字凭证能识为合同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1、罪体
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刑法列举了以下五种合同诈骗行为的表现方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这是签订合同主体的诈骗,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主体系虚构的,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者同意而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是合同担保的诈骗,合同担保是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目的在于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而合同担保的诈骗,则可能...全部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1、罪体
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刑法列举了以下五种合同诈骗行为的表现方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这是签订合同主体的诈骗,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主体系虚构的,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者同意而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是合同担保的诈骗,合同担保是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目的在于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而合同担保的诈骗,则可能成为合同诈骗的一种手段。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合同履行成为诈骗,通过虚构或者夸大合同履行能力而诱使对方当事人签订并且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
(4)收受对方的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即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在签订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以后直接予以非法占有。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是对合同诈骗方法的概括性规定,指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合同诈骗方法。
客体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财物,一般是指合同约定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等。
2、罪责
合同诈骗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合同诈骗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目的犯 刑法明文规定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欺诈因素,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3、罪量
合同诈骗罪的罪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犯罪的认定
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时候,关键在于正确地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以下五个方面:(1)行为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采取欺骗手段是合同诈骗罪的前提,如果没有采取欺骗手段,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应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
(2)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合同,合同诈骗则是通过签订合同骗取财物而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对于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意义。
(3)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本有履行合同能力但并不想实际履行合同,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因而对于认定合同诈骗罪具有一定的意义。(4)如何处置合同标的物。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合同标的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积极履行合同,而是将合同标的物任意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甚至携款潜逃,则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违约后是否具有承担责任的表现。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者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往往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并且有一定的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合同不能履行以后,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遭受的损失。
应当指出,上述五个方面应当综合考察,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
处罚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合同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合同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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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博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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