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签约出租房屋的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审核、管理的权利,但不具备审批的权利。它审核已通过,租赁方开始施工,出租方的上级说没有经过它的审批。(租赁合同中没有提到经出租方的上级审批,只讲经它审批。)便说租赁方违约。这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及租赁方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
严格讲,本例中所谓“有签约出租房屋的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审核、管理的权利,但不具备审批的权利”的出租方,根本就不具备出租资格,因为任何租赁行为都要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生效,所以出租方对合同或协议的无法履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以及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出租方应该赔偿因此给租赁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从你上述的情况看来,出租方对您的权利造成了侵害,这属于典型的违反先合同义务,如果有证据表明出租方为了方便自己交易对您采取了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那么就够成了合同欺诈。但是如果您没有尽到个人的义务或者为了达成交易,那么您也要和对方一样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