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诉讼中止的应对
与民事判决不同,包括诉讼中止裁定在内的大多数民事裁定都是作出立即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全部
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诉讼中止的应对
与民事判决不同,包括诉讼中止裁定在内的大多数民事裁定都是作出立即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换言之,当事人拿到诉讼中止裁定的那一刻,面对的就是案件的中止状态。
如此一来,当事人想要案件恢复审理的应对之途就有消除诉讼中止事由与寻求救济推翻诉讼中止裁定两种方法。
1。消除诉讼中止事由
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最直接的一项应对措施。如前所述,诉讼中止必然是由特定的中止事由引发的,不管是程序性事项还是与实体有关的事项,都是一种可消除的暂时状态,而非永久状态。
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促进关联程序的进行,或者提请法院督促对方当事人等途径,促进中止事由的消除。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直接取得效果。在前述案例中,第一宗案项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推进第二宗案的审理达到第二宗案审结,第一宗案即可恢复的结果;但客观情况是第二宗案同样进入了诉讼中止程序,当事人要推动第二宗案的进程就得消除第二宗案件的中止事由,而第二宗案之下,关联的行政机关对涉案商业楼盘违建事项的处理是一个繁琐而复杂的程序,当事人要推动该事项的进展困难重重。
当然,具体个案之下,当事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促进诉讼中止事项的消除,不论具体难度与可实现度如何,始终是当事人可以努力的一个方向。
2。诉讼中止的救济
2012年8月3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据此,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中止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检察建议。
虽然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才写入民诉法的,但在此之前,2011年3月1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已经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并且,前述若干意见就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寻求救济的程序作了概括性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未予纠正,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除了向检察院申诉的途径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诉的方式寻求救济: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可以讨论决定撤销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判决、裁定与调解书。
因此,当事人认为诉讼中止裁定确有错误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诉,由法院院长审查认为需要撤销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撤销原裁定。但由于此种方式并无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在具体操作上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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