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一、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 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 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 普通学校和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他学校提供的教
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 和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全部
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一、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 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 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 普通学校和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他学校提供的教
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 和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 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第一
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 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 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个人投资分红保险,
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 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八) 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 出口信用保险。
(九) 单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相关的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外国企业、外国人从中国境外向
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
。
(十)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十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十二)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
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十三)专项国债转贷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
(十四)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包括在
中国境内载运旅客和货物出境、在中国境外载运旅客和货物入境、 在中国境外发生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行为)。
(十五)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
殊服务业务(包括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和党刊发 行)取得的收入。
享受免税的党报和党刊发行收入按照邮政企业报 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十六)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和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销
售的时候可以免征营业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 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收入、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出租 公有住房和其他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
位、国家机关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军队空余 房产租赁收人,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七)中国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境外劳务:标的物在中国境
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外派海员劳务,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中国境 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十八)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营业
税3年;免税期满以后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 业税。
(十九)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
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 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 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营业
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跟为2011年丨月1日至2013年12 月31日。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相
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单位、个人将资金存入金融机 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经批准的金融、保险企业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取得的追
偿款,非金融机构买卖外汇、有价证券和非货物期货,以发行证券 投资基金方式募集资金,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 入,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和
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单位、个人处置垃圾取得 的垃圾处置费,中国境外的单位、个人在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的单 位、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
等等,不征收营业税。
二、 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 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 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
(二)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 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 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 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 育业(不包括播映)劳务。
(四)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 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收取的时候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财政 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五) 自2009年至2013年,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指单笔且 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贷款)的利息可以免征营业税。
(六) 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可 以免征营业税。
(七) 自2011年至2012年,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县以上党政 部门、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中国境外单位向中国境内
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
三、 可以减征营业税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 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
(二) 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可以减 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 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 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至2015年,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
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 在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 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外,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的营业税可以先征后返,用
于机场建设。
如果纳税人兼营免征、减征营业税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营业额。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其免税、减税项目的营 业额,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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