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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离婚误区有哪些呢?

中国式离婚误区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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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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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区一、只要分居两年以上就会自动离婚,或法院一定会判离婚 持这种看法的当事人,是因为他自己查阅了婚姻法,却对法律理解不全面而造成的误读。 我国法律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离婚必须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取得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1、我国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以及确认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这一条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   2、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实分居,是客观存在的分居。
  其次,一定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为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导致的分居。 3、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   4、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
  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为故意制造两年分居的事实,提出离婚要求法院一定会支持,这也未必,是当事人的一种误解。 误区二、我是母亲,孩子年龄小法院一定会判给我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够得到大家理解的。
    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 第一, 1、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 3、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  比如: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 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
   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 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  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
   所以,法官会综合各种情形做出判决的。 误区三、虽然他婚前很有钱,但是我们结婚超过八年,所有财产都是我俩的了有这种误解的人,是因为在他(她)的脑海里,还停留在我国2001年修改之前的《婚姻法》内容。
   在《婚姻法》修改之前,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贵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结婚8年之后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个人财产可以因结婚而变成共同所有。
  但自从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后,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姻财产之间的转化,有了重大的调整。按照现行婚姻法原则,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同样的,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不管结婚时候配偶间各自财产状况如何,也不论结婚多久,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财产。有些带有功利性色彩的婚姻恐怕失去了温床。 如果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前财产约定,来改变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误区四、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谁也别想反悔不少夫妻在闹矛盾时候,总是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  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对离婚就不能反悔,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更不能反悔。
  其实不然,因为: 1、要明确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 2、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
    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对于子女抚养进行反悔。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3、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4、对于已经离婚的,法律还给与他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  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
  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误区五、只要抓住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聘请私家侦探。
    发现当事人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1、通常把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
    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
  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  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误区六、房子是我们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的名字,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  其实不然: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
  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
    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  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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