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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有何特点?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有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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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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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的特点为:一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二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三是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四是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地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 厚;五是建立势力范围,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官员,寻 找政治靠山,建立保护伞。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 即构成本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互相转换 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角色定位并不是 一成不变的,往往存在着互相转换的问题3这种行为方式的互相转换一 般表现为以下几种:(1) 行为人既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也实施领导行为;(2) 行为人由一般参加行为转换为积极参加行为;(3) 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行为转换为领导行为或者组织行为;(4 )行为人由组织者或者领导者沦为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5) 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者沦为一般参加者。
    由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 人只实施了几种行为方式之一的,只以相应的罪名论处。在几种行为方 式相互转换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至少跨越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而 这几种行为方式的性质、内容又有所不同,因此,应当按照行为人所具 体实施的行为方式确定罪名。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 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 虽有不良行为或者一般性的违法活动但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 处理。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  如果不了解情况, 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 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 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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