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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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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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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在购买房子后都会把自己的房子装修好,有些业主可能在装修的过程中侵犯了其他业主的采光权,由于业主自身的法律知识不够,很有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采光权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
  8——1。2计算。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  4——9。6米之间。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
  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一种是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 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综上所述,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一次性的补偿金额一般为800元至2000元,不过要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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