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 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 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 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责令其停止制造、 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 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 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 者送...全部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 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 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 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责令其停止制造、 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 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 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 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 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 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 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 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 罚款。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以下的罚款。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 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 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销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 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 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其营业执照。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 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 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 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 罚款。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 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 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 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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